|我是誰|我的最愛|一些照片|好文章|生活知訊|討論留言板|寫信給我|首頁|

【關廠工人案】勞委會要撤告 法官准戰不准和? (本區共瀏覽次)


資料來源:http://pnn.pts.org.tw/main/2014/03/05/%E3%80%90%E9%97%9C%E5%BB%A0%E5%B7%A5%E4%BA%BA%E6%A1%88%E3%80%9

  【關廠工人案】勞委會要撤告 法官准戰不准和?
2014/03/05
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長錢建榮
吳東牧 / 台北報導

勞動部 (原勞委會) 向關廠工人「討棺材本」的案件,去年起陸續以「789方案」的「優惠條件」勸誘勞工和解,被告多半只需還款一成就撤告。不過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 (左圖) 日前卻以勞委會可能敗訴,若撤訴恐「有礙公益維護」,裁定不准勞動部撤回由他審理的兩起案件。

桃園地院此一罕見的「勸訟不勸和」裁定,認為如果讓勞動部繼續告下去,反而對被告的關廠工人有利。因為本案既然已經由民事法院被移轉到行政法院,最後勞工顯然會因為公法契約五年時效已經消滅,或根本是補助、補償而非契約等理由勝訴。反之,如果准許勞動部撤銷訴訟與勞工和解談條件,政府現在跟工人們討的「債」,不論多寡都變成「不當得利」,日後勞工還等興訟要求返還。


這個裁定引用的行政訴訟法條文包括:

113條第1項: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
114條第1項:前條訴之撤回認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以裁定不予准許。
上述條文為台灣獨有,實務上並沒有法官嘗試使用過。法官在裁定書中也不諱言,想要透過關廠工人的行政訴訟判決,宣揚我國為社會福利國,以及行政機關如何落實憲法,制定保護勞工的法律、實施保護勞工的政策。這也是2001年行政訴訟新制施行以來,首度有法官以公益為由,不准原告撤回訴訟。



公法定性顯不利原告 不准政府撤訴



中原大學法律系同學協助清點移轉行政訴訟的裁定。扣除先前已經送達當事人的五件,昨天(9月13日)到法院領取的近七十案、三四百份裁定書,花了一下午才完成領取與清點工作。
關廠工人案上百案件已由民事法院移轉至行政法院審理。
裁定書表示,本件當年勞委會撥款給被告的法律原因,引發法界討論究竟是公法或私法契約,甚或可能屬於契約以外的其他公法法律行為,結果有待司法認定。但目前部分案件已經由私法 (民事法院) 移轉至公法 (行政法院) 審理,已經定性為公法案件。不論法院最後認定是「公法上貸款契約」或「公法上代位求償契約」,請求權時效都只有為五年,原告勞委會的請求權都已經消滅。

甚至這些「契約」是否可能「只有契約的外觀,而無契約之實質」,只是拿來代替某種行政處分?換言之,有沒有可能是社會補償,甚或國家賠償?

裁定書認為,不論是上述哪一種結果,被告勞工當年獲得的這筆錢,已經可以預見原告勞動部都沒有請求權。但勞動部若仍與被告在訴訟外和解,取得部分和解金額的給付,將可能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到時候,反而是工人們可以向勞動部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不當得利。

法官指出,為了避免形成勞動部可能有公法上不當得利,及日後對人民返還程序的繁瑣,造成人民困擾,因此不准勞動部撤回訴訟。

裁定書進一步解釋,人民在公法上的權利保護,原本可以藉由行政訴訟實現或確保;而且保護這些權利的同時,也可以確立行政機關是否遵守依法行政原則、是否落實憲法所要求的基本國策等。如果因為行政機關撤回訴訟,讓司法權無從進行上述審查,造成行政權與人民私了,就是有害實踐法秩序的公益維護,以及人民公法上權利的保障,足以認為「於公益之維護有礙」。



質疑勞動部 興訟為哪樁?



法官也在裁定中指摘勞委會,隨著社會抗爭的急遽升高,多次降低補貼申請門檻,並一再提高補貼成數。從原來必須限於經濟困難,到後來取消此限制門檻;補貼成數也從符合特定條件,分別補貼三成、六成、九成,提高到五成、七成、九成,到目前幾無條件限制及高比例的補貼成數。

裁定書說:只為了象徵性的清償極少比例,實質上卻形同不必還款,國家機關非啟訴訟不可的目的究竟何在?

此外,法官同時質疑:勞委會2013年4月18日發布「關廠歇業勞工貸款補貼實施要點」,可以就業安定基金的專款補貼特定關廠歇業勞工,無庸返還;但1997年7月10日發布的「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同樣是從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專款給予同批關廠歇業失業勞工,卻為何必須解釋為「借貸」而要追討?



律師團表歡迎



勞委會尚未對裁定表示意見。但律師團則贊同這項裁定,並說先前的確有許多被告,雖不甘心被認定「欠債」,但因勞委會提出所謂「七八九補貼方案」,通常只要付一成,為了早日脫離官司糾纏,才在不甘願的狀況下才和解。

義務辯護律師邱顯智表示,行政訴訟本來就有非常強烈公益的性質,本件裁定法官不許勞動部要告就告、要撤就撤,是遵照公法訴訟的精神,律師團非常贊同。

邱顯智認為,從這個裁定也可以看出,法院認為勞動部主張民法上消費借貸狀告勞工,已牴觸我國為社會福利國的憲法精神。勞動部不該逼勞工和解,因為極有可能 勞工根本一毛錢都不用還。



裁定引述前大法官論點 向同行喊話



裁定書的內容多達九千字,法官錢建榮特於其中引述前大法官許宗力的文章:

許宗力大法官2013年在桃園律師公會針對關廠工人案舉辦的座談會上發言。(攝影 / 吳東牧)
許宗力大法官2013年在桃園律師公會針對關廠工人案舉辦的座談會上發言。(攝影 / 吳東牧)
法律人天職何在?簡單說,就在協助、保護有受保護需要的人,尤其是這部社會主義色彩濃厚的憲法要求你保護的社、經弱勢。如何保護?就是具有最起碼的同理心,能夠設身處地,體會他(她)的痛處,窮盡法釋義學的各種可能,去維護他(她)的權益,或甚而發掘出法律的缺陷,設法改變它。

試想,你如果不設身處地,從婦女的眼、婦女的心去觀察、體會當前法律,怎會產生女性主義法學?你如果不設身處地,從少數族裔的眼、少數族裔的心去觀察、體會當前法律,怎會產生批判種族主義法學?

當前社會,就是需要從各個不同社、經弱勢的眼與心去觀察、體會當前法律,發展出不同的社會批判法學,國家法制才會進步。你如果只以冷靜、超然、價值中立自居,以為這才是稱職法律人,錯了,這頂多只是使自己淪為一部眼盲而冷血的法律適用機器而已。很多情形,是需要你法律人選邊站的。關廠歇業失業勞工這一役,正是履行法律人天職的典型一役!

裁定書也說,關廠工人訴訟案件多達數百起,引發社會輿論高度關切,學術界之討論也方興未艾。或許「選邊站」才是高喊公平法院應堅守所謂「客觀中立」的真諦。

去年義務辯護律師團介入協助勞工之後,陸續有上百件關廠工人案經由原本民事訴訟庭法官裁定轉為行政訴訟。本週五上午十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即將做出由首批行政訴訟判決。



開始留言:(注意!!!留言請勿超過300字)

言者: 性別: 年齡: 星座: 地區: 心情:

 

連結: 密碼:       


分享funP收進你的MyShare個人書籤plurktwitter

這是本區第34篇貼文  貼文時間: 2014年3月6日星期四 0時19分42秒   小編:MagicLin in 新竹市 歡喜貼文

最新更新頁面 上一層 上一篇 下一篇 回到本頁頂端 

|我是誰|我的最愛|一些照片|好文章|生活知訊|討論留言板|寫信給我|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