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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本區共瀏覽次)


資料來源: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014

  第十二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
第一百三十二條 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第一百三十三條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第一百三十四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代表名額及選舉,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三十六條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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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本區第13篇貼文  貼文時間: 2013年12月19日星期四 17時5分29秒   小編:MagicLin in 新竹市 歡喜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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